产地证简介
一、一般产地证(C/O)
一般原产地证(C/O)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任何国家都可以做C/O。
二、FORM A
FORM A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FA)优惠待遇的国家有39个:
欧盟二十七国: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英国、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爱沙尼亚、拉托维亚、立陶宛、马尔他、塞浦路斯、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
非欧盟的欧洲国家:挪威、瑞士、土尔其、列支敦士登。
其它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
前苏联加盟共和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
三、FORM E是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FORM E是中国-东盟自贸区使用的优惠性原产地证书。目前,我国对外签发,FORM E证书的国家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0国。
四、FORM F 出口智利的“金质证书”
五、FORM P中巴自由贸易协议
《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书 (FORM P),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先期实施降税的3000多个税目产品,分别实施零关税和优惠关税。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的关税将在2年内分3次逐步下降,2008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优惠幅度为22%。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其关税优惠幅度从1%到10%不等。
六、FORM B《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
2006年9月1日起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可以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等4个国家。降税幅度从5%到100%不等。
中国-秘鲁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TA)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海峡两岸合作框架协定》(ECFA)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台湾)